对凶杀案宾馆该不该负责?
案件回顾:筹毒资密谋宾馆劫杀
事情发生在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黄大行政村村民,此人叫黄少雷,自小花钱大手大脚,看到周围一些人通过贩毒来钱较快,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特别是贩毒分子交往,期望能过上富足的生活。
在一次吃饭时黄少雷在认识了临泉县城关镇居民殷子学。了解到殷比较有钱,渴望筹集毒资好赚上一笔的黄少雷便与同样缺钱花的同镇的张永雷、王亚辉一起密谋对殷实施抢劫。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8年11月15日晚,黄与张、王三人密谋,由黄提议以帮殷子学购买枪支作诱饵,将殷子学约到宾馆实施抢劫,张、王表示同意,并商定如果殷子学反抗就将他杀死。次日中午,黄安排张、王到临泉县城昌盛宾馆开房间并在宾馆等候,自己在一个胡同口约殷子学。下午3时许,黄少雷以让殷子学到宾馆等送枪人为由,将殷子学骗至昌盛宾馆401房间内。殷等不到送枪人,欲离开房间时,按事先的分工,黄少雷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架在殷子学的颈部并搂住殷,张永雷捺住殷子学的手,王亚辉捺住殷子学的双腿,将殷捺倒在床上。殷子学反抗,将黄少雷、张永雷的脸抓破。黄少雷先用手掐住殷子学的颈部,后持折叠刀对殷子学的颈部、头部连捅数刀。张永雷持烟灰缸夯击殷子学的头部,致殷子学昏迷后,又从黄少雷手里接过折叠刀朝殷颈部连割几刀。
黄少雷抢走殷子学随身携带的现金4000元及金项链一条,张永雷从殷子学手上撸下的金戒指交给黄少雷。黄少雷、张永雷、王亚辉三人准备到卫生间清洗手上的血迹时,见殷子学从床上挣扎着站起,黄少雷又返身将殷子学拽倒,王亚辉捺住殷子学的头,黄少雷用脚踩住殷子学颈部,张永雷持折叠刀朝殷子学颈部割几刀后,黄少雷、张永雷又在殷子学的腹部踩踏,致殷子学死亡。杀害殷前,黄少雷等三人为防止室内声音被人听到,还一直将电视声音开到最大并且紧闭401房间大门。
当日夜间11点30分左右,听到401房间内电视声音太吵,宾馆老板敲门进去提醒时,发现殷子学死在房间,便打110报警。临泉县公安局经过详细调查和缜密部署,最终确定黄少雷、张永雷、王亚辉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当年11月19日分别将三人抓获。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黄少雷一伙人疯狂犯有多起抢劫、寻衅滋事犯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庭调查,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判处黄少雷死刑、张永雷死缓、王亚辉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2009年11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
逃犯宾馆作案暴露诸多问题
根据临泉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对昌盛宾馆老板王某(化名)的调查,黄少雷等三人在对殷子学实施抢劫杀人作案之前,黄少雷就曾在该宾馆居住过一段时间,并且黄少雷还欠宾馆有房租。调查还得知,该宾馆管理松懈,不仅未在工商部门取得合法的登记资格,而且对来往客人留宿登记不严。纵观该案的发生以及作为逃犯的劫犯敢于选择宾馆作为作案场所,其所暴露出的问题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其一、公安机关对私人旅社、小宾馆等公共场所疏于监管。黄少雷作为一名逃犯,敢于长期在宾馆进行落脚,说明当地公安机关对宾馆这类公共场所疏于监管。当地群众认为,如果公安机关加强对私人旅社、宾馆的管理和监督,相信黄少雷即便有天大的胆子也不敢长期留宿宾馆和无所顾忌地做下如此大案。
其二、宾馆业主对来往客人登记不严,使作案分子肆无忌惮。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张永雷、王亚辉二人在昌盛宾馆开房间时,宾馆登记人员并没有要求张、王二人出具身份证并进行登记。被害人殷子学妻子刘梅在向记者陈述时说,如果宾馆在张、王二人开房间时按照规定登记了他们的身份证,相信黄少雷三人在作案时就会心存顾忌,而可以避免该案地发生。
目前,被害人家属正在就宾馆该不该对凶杀案负责一事与宾馆老板王某开展一场民事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宾馆应该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他人在其经营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